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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孝权与毛红兵、吴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孝权,毛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洪孝权,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铁龙头兴港西路197号。委托代理人李良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红兵,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和平街71号。被告吴必江,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吴家村上塘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孝权与被告毛红兵、吴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孝权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红兵、吴必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孝权撤回对被告毛红兵、吴必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洪孝权负担。审判员  黄建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黄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