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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红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红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代理人魏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红珊,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