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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3民初593号 原告:邓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26日,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林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1日,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邓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邓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仕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子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