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秀敏、黄立臣等与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王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敏,黄立臣,黄立红,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王志涛,王海涛,王海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王秀敏,农民。原告黄立臣,农民。原告黄立红,农民。被告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东侧。负责人不详。被告王志涛,司机。被告王海涛,挂车车主。被告王海宽,车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营销部,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2号世博大厦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敏、黄立臣、黄立红与被告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王志涛、王海涛、王海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敏、黄立臣、黄立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敏、黄立臣、黄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王秀敏、黄立臣、黄立红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