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高×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22号申请人深圳市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高×有限公司(下称高×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159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公司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王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案由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在王某某没有向仲裁委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与高×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受理了王某某的仲裁申请。高×公司在接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本案的应诉通知后,根据事实,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高×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答辩,但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旧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高×公司的代理人向仲裁庭再次申明与王某某之间只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受理范围,并且当庭对王某某伪造的工作证与高×公司真实的工作证进行比较,从相关法律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来判断,王某某根本没有尽到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但没有在裁决书中说明高×公司的答辩理由的不合法处,而且还将高×公司的答辩理由回避不在裁决书中列明,这显然是仲裁委为故意受理无管辖权案件而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非法取得的。王某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工作证、购销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与高×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高×公司当庭对王某某向仲裁庭提交的工作证否认,经比对高×公司提交的工作证,可以认定王某某所提交的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关于王某某提交的购销合同,高×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是,从该合同的保留主体来看,合同的保留者应该是高×公司,王某某利用与公司合作之便,私藏合同的行为属侵犯高×公司商业机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申请人高×公司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159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王某某答辩称,1、工作证是真实的;2、王某某是高×公司的正式合同工;3、保存购销合同是王某某的工作职责,也没有侵犯高×公司的商业秘密。答辩请求驳回高×公司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已提交工作证、购销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公司也提交了王某某向其呈送的辞职报告,高×公司称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高×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高×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