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8年12月29日,经结算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雕刻工资11030元,由被告陈某某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09年2月中旬付清。此后被告陈某某仅付1500元,尚欠9530元。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给付拖欠的工资953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王某某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报酬9530元应当给付,并自200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欠款9530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