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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红侠与高军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07号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洋,男。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