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宏×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某某,女。 申请人深圳市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100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宏×公司称,汤某某是2009年4月2日入职宏×公司处,担任会计,但在4月16日,汤某某要求辞职,于是宏×公司没有准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4月30日汤某某书面提交了辞职申请,在进行工作移交后即于2009年5月22日离职。我们认为,在汤某某已经提出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必要准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汤某某在用人单位的其后时间是正常的交接时间,不应当计算双倍工资,原仲裁裁决机械理解有关法律条文,没有理解到在劳动者自己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意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这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不愿意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其本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辞职的,法律责任不在用人单位方面。原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上述裁决是终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请求。 被申请人汤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公司与汤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汤某某2009年4月2日入职,2009年4月30日即已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情形,故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1001号仲裁裁决作出的关于汤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1001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汤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 判 长 肖 艾 新 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