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朱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朱甲,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乙。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朱甲。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朱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