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朱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朱甲,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乙。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朱甲。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朱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