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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行审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蓝田县中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征收决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蓝田县中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蓝行审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岳鹏利,男,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男,该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娜,女,该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中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马河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毅刚,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小延,男,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12月14日,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蓝人防费字(2009)8号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2010年3月18日,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申请执行人在三里镇蔡王村建设中佳花园住宅小区,面积为7000平方米,未修建人防地下室,亦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2009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即立案调查,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蓝人防费字(2009)8号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限被申请执行人十五日按总建筑面积6%,每平方米按6B级标准9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37.8万元.本院认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对原地无法修建或补建的,依法子以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是否在原地无法修建、补建及对被申请执行人应按6B级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征收易地建设费的证据、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蓝人防费字(2009)8号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