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陶某某与义乌市××岛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陶某某;义乌市××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陈某某。原告:陶某某。被告:义乌市××岛贸易有限公司,住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和苑小区8幢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陶某某与被告义乌市××岛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系与金华市绿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陶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