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38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与双辽市恒兴牧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双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双辽市恒兴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382行审1号 申请人: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3820135424075 法定代表人:姜佐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系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员工。 被申请人:双辽市恒兴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红旗街义顺村 法定代表人:战英,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人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林草罚决字[2019]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4年,被申请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国有林总场实验分场3林班173小班林地圈到院内,院落圈起林地面积为2420平方米,经鉴定被改变林地用途共计457平方米,其中房屋占用林地10平方米(有房照,已抵押),硬化地面及门卫、栅栏占用林地44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双林草罚决字[2019]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为:1.停止违法行为。2.限2019年秋季前拆除改变林地用途的447平方米面积内的建筑,将林地恢复原状;3.限2019年秋季将林地还林;4.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行政处罚:447平方米*10元/平方米=4470元。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经法定程序申请人代为履行处罚决定第2、3项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缴纳罚款和支付代为履行恢复原状并还林所需费用,共计14160元,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双林草罚决字[2019]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田志军审判员王玲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