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王春艳、金正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王春艳,金正福,施明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4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诉讼代表人:杨小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崇龙,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艳,练武路市法院宿舍。身份证编号:332602197508013503。被告:金正福,龙潭岙村。身份证编号:332621721110099。被告:施明新,道府东小区1-21幢1单元301室。身份证编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告王春艳、金正福、施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