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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金焕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金焕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81刑初64号 公诉机关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金焕兰,女,1944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7年8月7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6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江检诉刑诉﹝2020﹞648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底,被告人金焕兰委托胥某某给转租人杨某某交租金,租下吴某某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油坊街248号的房子,用于开设茶馆。后卖淫女郑某某、卞某某相继来到该茶馆,与金焕兰商定在其处卖淫,每卖淫一次交5元至10元的床铺费。同年9月18日13时10分许,民警在该茶馆一小房间挡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郑某某、文某某,与文某某刚进行过性交易的卞某某从后门逃走,后被民警从其家中带走。 指控罪名 容留卖淫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金焕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金焕兰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金焕兰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焕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焕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任大军 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 人民陪审员 汪正碧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占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