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蒋梦麒与王树清、王晓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梦麒,王树清,王晓鸣,徐玉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500号原告:蒋梦麒。委托代理人:范文辉。被告:王树清。被告:王晓鸣。被告:徐玉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梦麒(CHIANGCHENMENGCHI)诉被告王树清、王晓鸣、徐玉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梦麒(CHIANGCHENMENGCHI)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洪 亮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