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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蒋梦麒与王树清、王晓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梦麒,王树清,王晓鸣,徐玉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500号原告:蒋梦麒。委托代理人:范文辉。被告:王树清。被告:王晓鸣。被告:徐玉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梦麒(CHIANGCHENMENGCHI)诉被告王树清、王晓鸣、徐玉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梦麒(CHIANGCHENMENGCHI)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洪 亮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