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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深圳)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深圳)有限公司,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94号申请人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伍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万×(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万×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坑)终字(2009)03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万×公司称,伍某某为万×公司员工,于2006年4月25日入职,从事油漆工职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9日,伍某某不服从万×公司工作安排,私自更换工作岗位,万×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处分之后,伍某某一直带着情绪工作,在2009年9月15日,因再次需要赶货,但伍某某非但不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还辱骂、顶撞上司,给予处分时当场撕毁违纪通知单。2009年9月24日,伍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深劳仲案(坑)终字(2009)0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在案。万×公司认为,万×公司不应当支付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万×公司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了事发的相关证据和申请知道事发经过的证人出庭作证,履行了举证义务,其证据依法应当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劳动争议仲裁委未查明有关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决,有明显偏袒伍某某的嫌疑。申请人万×公司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坑)终字(2009)03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伍某某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请求驳回万×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伍某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其以此为由解除与伍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违反解除,应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综上所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万×(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