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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雪瑛与马开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瑛,马开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马雪瑛。被告马开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瑛与被告马开选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雪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