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渝0155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洪梅李小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元;高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55民初2044号原告: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6号1幢1-商业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20365076C。法定代表人:谢依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民琴,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小元,男,生于1973年4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高洪梅,女,生于1973年12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元、高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依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