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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代码:67767697-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朱巍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卓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宁波市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488号。法定代表人:吴才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海豹水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