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业。2010年2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东大街潮流前线服装专卖店,在该店内盗窃皮带1条(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2.45元)。逃离时被该店员工发现,被告人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红色水果刀对该店员工进行威胁,并划伤该店两名员工,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在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审 判 员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