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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昌吉市仲塑健身馆与高冬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仲塑健身馆;高冬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763号 原告:昌吉市仲塑健身馆,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华洋广场B座18层(18-15)。 经营者:王思远,男,汉族,1994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高冬梅,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仲塑健身馆诉被告高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昌吉市仲塑健身馆于2020年4月13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仲塑健身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仲塑健身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昌吉市仲塑健身馆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学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