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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连军与龚庆法、毛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连军,龚庆法,毛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楼连军,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2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俊杰,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龚庆法,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枫溪村110号。被告毛晓霞,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保联西街18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楼连军诉被告龚庆法、毛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连军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楼连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毛晓霞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