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高潮与赵斌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潮,赵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杨高潮。被执行人赵小斌。本院在执行杨高潮申请执行赵斌债务纠纷一案中,赵斌已履行了部分案件款,期间赵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受理该案,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