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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军华与林辉辉、戴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华,林辉辉,戴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03号原告:谢军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岗上村3区32号。被告:林辉辉,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黄杨新村11-106号。被告:戴林军,市太平街道西郊路175弄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华与被告林辉辉、戴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军华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