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执字第22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国根与张新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根,张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绍民执字第22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根。被执行人张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7日,依法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新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黑色海南马自达323型轿车一辆。2010年4月9日买受人金荣法(身份证号××)以3982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d×××××的黑色海南马自达323型轿车一辆归买受人金荣法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荣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荣法可持本裁定书到绍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陈幼林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