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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0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郑娟、聂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娟;聂丽;周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异30号 异议人:郑娟,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聂丽,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周文龙,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执行聂丽申请执行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娟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郑娟称:七星关区碧阳国际城10幢1单元1403号房屋是周文龙出卖给我的,该房屋系经苏兰时代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出卖给我的。2018年6月2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540000元,并支付定金18000元,合同签订后,分期支付周文龙326215元,不包含定金,所剩余款由我每月按揭银行还款。贵院执行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债务是周文龙之债,不应侵害和剥夺我的合法财产,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贵院解除对碧阳国际城10幢1单元1403号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于2018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周文龙将其名下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10幢1单元1403号房屋通过居间人经苏兰时代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出卖给郑娟,并于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540000元,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签订合同之日支付207217元(含2018年6月9日出具收据支付定金18000元和2018年6月26日转账189217元);2018年7月31日付购房款50000元;2018年8月30日付购房款60000元;银行所剩贷款182783元由郑娟按期偿还;国土局签字过户完成之日付购房款40000元,《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第(1)项载明上述房产有贷款情况。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聂丽申请执行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18日,该院作出(2020)黔0502执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周文龙名下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10幢1单元1403号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9)毕节市不动产权第××号,建设面积:116.61平方米】。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异议人)对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不符合构成情形且其提出的权利不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异议人郑娟虽与被执行人周文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但案涉房屋设定有抵押权,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抵押权未涤除之前,郑娟仍与周文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能否办理过户登记的后果郑娟存在过错的,除此,《合同》第十条约定周文龙(出卖人)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郑娟(买受人)使用,郑娟未提供涉案房屋被查封之前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费缴纳等实际占有凭证,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已经过实际交接或占有该房屋的证据,故对异议人郑娟提出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毕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执58号执行裁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郑娟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本清福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运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