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与XX、芦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XX,芦超,黄桂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疏导线58号。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茂林,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日电卓越软件科技西安分公司职工。被告芦超,职业住址同被告XX。被告黄桂梅,陕西省军区幼儿园教师,系XX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XX、芦超、黄桂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