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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楼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如兴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合同签订时原告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故不再另行出具借条。合同约定借款于2009年10月10日前归还,如被告逾期归还,被告应按逾期未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提供借款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被告答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钱也交付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只是被告不能立即还款,要求能延长还款时间,每月支付2000-3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被告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和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导致本案纠纷产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归还原告楼某某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某某支付原告楼某某违约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何某某支付原告楼某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如兴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