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蒋相军诉被告韩启刚、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蒋相军。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启刚。被告:戴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相军诉被告韩启刚、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相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蒋相军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