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金平与姜兴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金平;姜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63号原告:陈金平,419760903591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湖头村7号。被告:姜兴坤,农民,住开化县齐溪镇岭里村后溪**。原告陈金平诉被告姜兴坤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付清欠款,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平负担。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