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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曹甲、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曹甲,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12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被告:曹甲。被告:曹乙。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曹甲、曹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财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与被告曹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蒋某某诉称:2000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曹甲欠原告前期利息8000元,为此被告曹甲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01年1月30日被告曹甲因做生意缺资向原告借款236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曹甲亲笔出具《借条》一份。2001年2月16日,被告曹甲又向原告借款59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曹甲再次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曹乙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经原告催讨,被告曹甲对上述借款至今未付分文,被告曹乙对其中的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也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曹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600元及利息(其中前期利息8000元,借款本金23600元的利息自2001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9000元的利息自2001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曹乙对被告曹甲上述应付款项中的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甲负担。被告曹乙辩称:被告曹乙为被告曹甲担保事实。被告曹甲有能力还款,应由被告曹甲归还,被告曹乙没有能力还款。被告曹甲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原件3份,用以证明被告曹甲向原告借款、被告曹乙为被告曹甲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曹乙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被告曹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曹乙未作举证。经庭审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蒋某某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曹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曹甲对借款本息未予清偿,致本案成讼应负全责。被告曹乙对其中的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作为担保人未尽担保责任,按照约定应负还款连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2600元及利息(其中前期利息8000元,借款本金23600元的利息自2001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9000元的利息自2001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乙对被告曹甲上述应付款项中的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甲追偿。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被告曹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鑫伟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