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云平、李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李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59号原告: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区枫泾镇工业园区钱明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傅理平。委托代理人:虞李岩。被告:王云平,太平街道雁鸣街61弄28号。被告:李萍,平街道雁鸣街61弄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平、李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雪芳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蔡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