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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1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朱某某为与被告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起诉称:2007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凤凰山庄做木工。2008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一张。其后未再付过款。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郑某某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的事实。被告郑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朱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因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4~10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凤凰山庄做木工。2008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工资共计19000元,被告已付9000元,尚欠工资1000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一张。其后未再付过款。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雇请原告朱某某做木工,理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欠条中已明确欠款数额,应当足额支付。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朱某某劳动工资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徐东海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