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陆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建栋,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机场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黄妙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497元,保全费1785元,合计4282元,由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寅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