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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朱光耀与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福尧,钱建银,龚再灿,龚志庆,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朱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前龚村。法定代表人龚福尧,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蔡岙村。法定代表人龚再灿,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福尧,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村前龚大堡***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建银,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村前龚大堡***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再灿,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丰惠镇前堡村大堡***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志庆,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村后龚上宅**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耀,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广场新村**号。上诉人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福尧、钱建银、龚再灿、龚志庆因与被上诉人朱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