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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下催字第37号申请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申请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1076852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称该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金根众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