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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行审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征收决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蓝行审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岳鹏利,男,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男,该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县城北关。法定代表人刘鹏刚,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广民,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2009年12月14日,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蓝人防费字(2009)17号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2010年3月18日,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申请执行人在蓝田县文化路中段建设职工住宅楼,面积为4986.42平方米,未修建人防地下室,亦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2009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即立案调查,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蓝人防费字(2009)17号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限被申请执行人十五日按总建筑面积6%,每平方米按6B级标准9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下欠余款237766.68元。本院认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对原地无法修建或补建的,依法予以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是否在原地无法修建、补建及对被申请执行人应按6B级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征收易地建设费的证据、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蓝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蓝人防费字(2009)17号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