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7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丰林小区15幢1单元501室(房产证号:3/0928**号)和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36幢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3/0771**号)住宅各一套(查封价值80000元)。原告已提供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46幢2单元501室住宅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丰林小区15幢1单元501室(房产证号:3/0928**号)和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36幢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3/0771**号)住宅各一套(查封价值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