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林辉、徐媛媛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林辉,徐媛媛,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505号。负责人:蒋引,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游镇文化东路锦华苑1号楼4单元607室。被告:徐媛媛,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游镇文化东路锦华苑1号楼4单元607室。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387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辉、徐媛媛、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