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23执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刘小行、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小行;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3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行,曾用名刘朝辉,男,汉族,1972年6月7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吕明,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执行刘小行与吕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豫0323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调解协议如下:一、经申请人双方确认,申请人吕明尚欠申请人刘朝辉借款本金241000元,截止2018年5月10日欠利息19280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433800元。二、申请人吕明应于2018年7月份起每月向申请人刘朝辉偿还22000元,直至欠款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吕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吕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吕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19年10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吕明名下的财产。三、2019年11月25日到新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吕明名下有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吕明与共有人吕雪勤名下有位于新安县××室的房产,现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四、2019年11月25日到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吕明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经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五、2019年11月25日到新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吕明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六、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吕明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吕明长期不在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七、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吕明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3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吕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小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红营审判员  贾 雷审判员  付小龙二〇二〇年是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