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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王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洒金桥9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吉人,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