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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俞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俞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2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号。负责人:虞毅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加海,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家选,该支行职工。被告:俞其,职工,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07190099,住三门县海游镇悬渚村路东片***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俞其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 未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