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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国兄、诸建华等与郑祥崇、娄华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国兄,诸建华,程有标,陈显定,郑祥崇,娄华香,朱剑泽,朱剑波,朱海虹,朱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1051-3号申请执行人:应国兄,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诸建华,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程有标,职工。申请执行人:陈显定。被执行人:郑祥崇。被执行人娄华香,系朱进龙妻子。被执行人朱剑泽(又名朱黎辉),系朱进龙长子。被执行人朱剑波,系朱进龙次子。被执行人朱海虹(又名朱剑虹),系朱进龙长女。被执行人朱剑丹,系朱进龙次女,温州市××职工。申请执行人应国兄、诸建华、程有标、陈显定与被执行人郑祥崇、娄华香、朱剑泽、朱剑波、朱海虹、朱剑丹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制作的(2008)温民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委托温州市浙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郑祥崇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飞霞南路宏大商厦E幢502、503室的房屋,因其他债权人亦申请执行,故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得1029870元,尚有本金545130元及利息未得以清偿。由于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祥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未查明被执行人娄华香、朱剑泽、朱剑波、朱海虹、朱剑丹继承死者朱进龙的遗产范围,故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并要求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龙执字第105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