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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本市碑林区骡马市傣妹火锅城四层东北角卡座,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盗窃其放在身边的黑色挎包(内装人民币2625元),被张某乙发现后,张某甲扔下包于逃离,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闻讯上前追赶的店内员工,将傣妹火锅城员工马龙手部刺伤,后在逃离到火锅店三楼时被店内员工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在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