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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辖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司,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室。法定代表人:左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司,市××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上诉人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宁某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2010)甬海商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与宋银军签订的《担保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依据,裁定驳回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本案管辖权异议错误,因为宋银军不是本案当事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本案由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司、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辖。被上诉人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某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乙方为被上诉人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协议》一份,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被上诉人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即乙方所在地在“宁波市××××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原审裁定中以宁波市××在线担保有限公司与不是本案当事人宋银军签订的《担保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依据,裁定驳回宁波××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本案管辖权异议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鉴于原审法院已经以补正裁定的形式将“宋银军”补正为“郑某某”,且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刘磊桔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