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28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1民初2352号原告: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北路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962915。法定代表人:刘思修,经理。被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昆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98915544。法定代表人:楚文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昌笙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