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尊林与周发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尊林,周发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邵尊林。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周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尊林诉被告周发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尊林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邵尊林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