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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萍儿因与被上诉人陈大奎、冯金夫民间借贷纠纷、陈大奎与陈萍儿、冯金夫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萍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儿,汉族,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上一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奎,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上一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金夫,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上一村***号。上诉人陈萍儿因与被上诉人陈大奎、冯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未在缓交期满后的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