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外贸高碑店出口商品加工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张铁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外贸高碑店出口商品加工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张铁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保定市外贸高碑店出口商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秦二军职务:该厂厂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高碑店支行)法定代表人:崔建新职务:该支行行长被告:张铁。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外贸高碑店出口商品加工厂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张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外贸高碑店出口商品加工厂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