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沈红丽、罗宝瑞与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丽,罗宝瑞,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沈红丽,西安市电力中心医院护士。原告罗宝瑞,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职员,与沈红丽系夫妻关系。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氵产河东岸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金钦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红丽、罗宝瑞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宝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红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红丽、罗宝瑞诉称,其购买被告位于灞桥区氵产河滨河花园住房一套,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距其住房前仅71cm左右建盖人防通道,对其住房之安全构成安全隐患。现要求被告排除该安全隐患。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在原告购买的住房前建盖人防通道前,是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建盖的,其并未对原告住房的安全构成危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于2005年5月起在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口建盖商品房,其商品房暂定为氵产河滨河花园(现名“水岸东方”)。被告于2006年12月在该氵产河滨河花园建设时即经有关部门设计了人防通道,该人防通道建成后,于2009年9月14日经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合格。原告沈红丽、罗宝瑞于2007年11月17日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其位于氵产河滨河花园第18幢1单元2层10201号住宅售于原告所有。原告依据该合同之约定,如数向被告缴清了购房款。被告在该房屋建成后于2009年3月21日即通知原告接收房屋,2009年4月5日原告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前侧具有人防通道,即向被告提出异议,后经原告多处反映未果。原告于2010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建设设计图、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结建”工程验收备案书、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住宅安全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在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理应告知原告该人防通道的存在,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其对该纠纷的产生,应有一定的过错。但该人防通道是经有关部门同意设计建盖的,并经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合格,该人防通道的建盖并未对原告的住房构成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人防通道,排除妨碍,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红丽、罗宝瑞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安全隐患,拆除相关人防地上建筑物重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